#1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3.0.8-3条



2、屋顶露天高位水箱进出水管未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 3.0.10-2 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2.3.24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2.3.19-6条




5、消防水泵控制柜在水泵房内,防护等级不足IP55。《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3.0.12-1条



6、消防泵吸水口闸阀设置错误,过滤器位置安装错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5.1.13-5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1.17 条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 3.0.11-1 条


9、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在玻璃幕墙下方,水泵接合器的位置和高度须按规范调整。《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12.3.6-5 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 9.3.5-3 条

11、室内消火栓箱内配置不完善、消火栓选型错误或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7.4.2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2.6-8 条


13、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受绿化等遮挡、出水口高度不足,影响使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7.2.6条


14、未按系统分区设置水泵结合器设置
性标志铭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5.4.9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2.3.10-4条


16、严重危险级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足3A(5kg)。《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10.0.2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12.3.9-6 条


18、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未采用水锤消除措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8.3.3 条



《水锤吸纳器应用技术规程》CECS425-2016 第5.0.8条 活塞式水锤吸纳器、充气胶胆式水锤吸纳器进水口处应安装检修阀。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4.7 条

21、高层建筑内管径超过 dn110 的雨水管、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未设置阻火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第 4.4.10 条

22、水力警铃未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第 5.4.4 条



23、末端试水装置未采用孔口出流方式,系统中末端试水装置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将末端试水装置按照试水阀要求进行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6.5.2条

24、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宽度大于1.2m,下侧未设置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7.2.3条



25、厨房动火区域选择公称动作温度为68℃喷头不符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 6.1.2 条

26、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未设置环状供水管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10.1.4条


27、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顶板及梁等障碍物的距离不符合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7.1.6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2.3.1条


29、消防水泵房内的水管跨越电气设备上方且未采取保护措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5.5 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第 3.5.12 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12.3.20-6 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7.1.13条


1、全淹没系统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自行关闭。《天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 5.0.6 条 天津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2、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未设机械排风装置。《天津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7.2.2-3 条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天津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5.2.4条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4、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或出口,未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天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 6.0.2 条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5、防护区自动联动时,逻辑关系混乱,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联动,天津气体灭火装置的联动控制、反馈信号及手自动状态信号未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4.4.5条 天津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